《医门补要》- 卷上 - 肢肉伤治不可迟
人之肢体肌肉,及手足指,设被刀斧伤落,不在毙命之处,尚有皮连或皮已断,先宜止其血,速趁血未冷,气未散,安整原位,不可稍有歪斜,即在伤口掺生肌药,外贴膏药,加以布条扎紧,不使移动,隔三四日一换,月余可痊。尚伤落之肢肉一过迟,而血枯气散,虽如法安放上药,必难接续归原。因生气已去,岂有复长之理?至接断骨,妙在手法,当考伤科书自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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