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狗啮重发候 - 卷之三十六兽毒病诸候凡四论 - 诸病源候论 - 中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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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诸病源候论》- 卷之三十六兽毒病诸候凡四论 - 四、狗啮重发候

作者:巢元方 朝代:隋 阅读数:18人阅读

   凡被狗啮,疮,忌食落葵及狗肉。云∶虽瘥,经一二年,但食此者必重发。重发者,与初被啮不殊。其 狗啮疮重发,则令人狂乱,如 狗之状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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