禽之一 - 禽部第四十七卷 - 本草纲目 - 中医网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本草纲目

《本草纲目》- 禽部第四十七卷 - 禽之一

作者:李时珍 朝代:明·万历六年 阅读数:17人阅读

   (音溪敕。宋《嘉 》)【释名】溪鸭(《异物志》)、紫鸳鸯。

   时珍曰∶按∶《杜台卿淮赋》云∶ 寻邪而逐害。此鸟专食短狐,乃溪中敕逐害物者。

   其游于溪也,左雄右雌,群伍不乱,似有式度者,故《说文》又作溪 。其形大于鸳鸯,而色多紫,亦好并游,故谓之紫鸳鸯也。

   【集解】禹锡曰∶ ,南方有短狐处多有之。性食短狐也,所居处无复毒瓦斯,人家宜畜之。形小如鸭,毛有五采,首有缨,尾有毛如船柁形。

   

   肉

   【气味】甘,平,无毒。冬月用之。

   【主治】食之,去惊邪及短狐毒(《嘉 》)。

   

本站所有文章、数据、图片均来自互联网,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。

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。邮箱:yg1147@outlook.com

中医书籍:本草纲目

上一节:鸳鸯

下一节:禽之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