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本草纲目》- 禽部第四十七卷 - 禽之一
(音溪敕。宋《嘉 》)【释名】溪鸭(《异物志》)、紫鸳鸯。
时珍曰∶按∶《杜台卿淮赋》云∶ 寻邪而逐害。此鸟专食短狐,乃溪中敕逐害物者。
其游于溪也,左雄右雌,群伍不乱,似有式度者,故《说文》又作溪 。其形大于鸳鸯,而色多紫,亦好并游,故谓之紫鸳鸯也。
【集解】禹锡曰∶ ,南方有短狐处多有之。性食短狐也,所居处无复毒瓦斯,人家宜畜之。形小如鸭,毛有五采,首有缨,尾有毛如船柁形。
肉
【气味】甘,平,无毒。冬月用之。
【主治】食之,去惊邪及短狐毒(《嘉 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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